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陈某诉某劳务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八级(劳务派遣)案

发表日期:2016-08-18 08:45:09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陈某2012年11月初进入某劳务公司工作,岗位是水电安装工,入岗之后,公司将申请人安排到某建设集团项目部工地工作。某劳务公司一直没有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陈某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陈某的工资是180元/天,2012年11月15日陈某在上班时因工负伤,后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9天,此后遵医嘱休息至今,休息期间定期复查治疗。2013年5月陈某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陈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级。

陈某认为,某劳务公司、某建设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二被公司在陈某工伤的情况下,并没有支付陈某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三个一次性、护理费、医药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在内的相关工伤待遇;(2)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没有给陈某办理社会保险。

【请求事项】

    陈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0元(180元/天×30天×10个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400元(180元/天×30天×11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816元(4227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405元(4227元/月×15个月)、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贴1170元(30元/天×39天)、住院期间及出院期间护理费24720.7元(4227元/月×80%÷21.75×39天+4227元/月×80%÷21.75×120天)、申请人垫付的医药费810.68元,共计:26701.38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的五项社会保险;(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00元(180元/天×30天×1个月);(7)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材料】

    陈某提交了五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1)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申请人因工受伤情况;(2)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3)出院记录及检查报告,证明申请人因工受伤治疗情况;(4)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证明申请人支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5)医药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垫付的医药费情况。

【案件结果】

    此案经过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11月19日起解除;(2)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0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4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90元、医药费810.68元、鉴定费2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396.1元,合计133680.78元,此项目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为依据。(3)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15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请人补办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本案是典型的工伤待遇纠纷类案件,劳动者一般在此类案件主张的权利有:(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简称“三个一次性”),是劳动者评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后都会主张的权利,其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但要注意的是,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主张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两个一次性,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则不能主张另外两个一次性;(2)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无法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承担的按照劳动者负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发的工资,发放月数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其具体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3)当劳动者在住院期间确系生活不能自理,并且有人照料,则可以主张护理费,该护理费的天数仅以劳动者住院的实际天数为准,计算标准依据《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第二十九条,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依据是《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第三十条;(4)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在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对工伤待遇的应付部分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其他由工伤保险支付,但是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但这也并不能排除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对所有的法律范围内的工伤待遇都支付;

    2、维权技巧提示:(1)工伤待遇纠纷中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仲裁中要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提起;(2)工伤案件中医疗费、鉴定费都需要以发票为依据,因此保存好相关发票是胜诉的关键;(3)劳动者在受伤期间住院时,需要护理而单位又没有安排护理的,可以主张护理费,这时应以出院小结上的住院天数与受伤情况为证据来主张,而出院后的护理费,则以出院小结上的医嘱为依据,如果其中表明了劳动者仍需护理,则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可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