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司某某诉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九级案

发表日期:2016-08-16 10:14:30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4日进入被申请人合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是合肥某学校一期项目工地,工资是200元/天,发现金。入职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0月14日申请人在工作地点因工受伤,经被申请人申请,2014年2月24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3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9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入职后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发生工伤后,没有为其主动申报工伤;(3)康复后,没有为其做伤残等级鉴定;(4)住院期间,没有找人护理和给伙食补贴;(5)没有为其发放因工受伤后的工资;(6)鉴定等级下来后,没有享受工伤待遇。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7条、62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5条,《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200元/天×30天×6月);(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706.6元(4227元/月×80%÷21.75天×56天),住院期间伙食补贴1680元(30元/天×56天);(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9×200元/天×3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62元(6×4227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70元(10×4227元/月);(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的社会保险;(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30×200元/天×6);(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200元/天×30)。

【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自己的身份;(2)企业注册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的情况;(3)工伤认定决定书,以证明申请人所受伤害系工伤且在被申请人受的工伤(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以证明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5)出院记录,以证明申请人因工受伤住院治疗情况和期限;(6)鉴定费发票,以证明申请人支付的鉴定费数额。

【案件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5月26日(即劳动仲裁申请日)解除;(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144.8元(4227元/月×60%×4),因为申请人入职当天即发生工伤事故,申请人主张其工资标准为200元/天,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其月工资标准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施行)》第5条第1款、《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时间为4个月;(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706.6元(4227元/月×80%÷21.75天×56天)、住院期间伙食补贴1120元(20元×56元),总计10106.6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825.8(4227×60%×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62元(4227×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70元(4227×10);(5)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申请人承担。(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劳动者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对于工资标准自己要搜集好证据予以证明;(2)劳动者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护理的,由劳动者家人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护理费;(3)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从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办理社会保险;(4)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在一年之内申报工伤认定,所以用人单位不主动为劳动者申报工伤认定的,劳动者自己要积极收集证据,自己及时的申报工伤认定,只有认定了工伤,用人单位就逃脱不了法律责任;(5)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4日入职,入职当天即发生工伤事故,后申请人接受治疗,未再至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虽未解除,但客观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合理性,故酌定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维权技巧提示: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家属应积极主动的为劳动者申报工伤,不要和用人单位“私了”,“私了”对劳动者以后的维权是不利的,如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伤残多少、损害多少,到底应赔多少钱都是不可预知的,且超过仲裁诉讼时效后会推诿。从发生工伤事故到劳动者工伤待遇的支付,劳动者应积极主动的按法律程序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合理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