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余某诉某劳务公司劳动功能障碍(无等级)案

发表日期:2016-08-08 15:38:35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余某于2014年3月23日进入被申请人合肥某劳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木工工作。入职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并未就工资标准做出约定。目前合肥市木工的工资约为7000元/月。2014年3月23日当天上午,申请人工作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造成左拇指皮肤裂伤、左手肌腱损伤。201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申报了工伤认定,2014年5月5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7月份,申请人在伤情稳定后申请等级鉴定,2014年8月2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无级别。后申请人发现工伤认定书中遗漏了部分伤情,请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修改并申请了再次鉴定,2014年9月28日,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无级别。自申请人入职后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没有为申请人办理2004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社会保险;(2)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没有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

【请求事项】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7500元/月×0.5个月);(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4年3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776.95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元(7000元/月×1个月);(5)请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450元。

【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两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1)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的工伤事实;(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再次鉴定结论书,证明当事人的劳动能力等级为无级;(3)病历,证明申请人的伤情以及治疗情况;(4)鉴定费发票,申请人申请等级鉴定的实际支出;(5)医药费发票,申请人实际的医药费支出。

【案件结果】

    此案经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292元(4584元/月×0.5月),因为双方没有就工资标准予以约定,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主张4584元/月,申请人予以认可;(2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3月至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因为缴纳社保为被申请人的强制性义务;(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776.95元,因为该案属于单位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导致申请人不能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因此该笔费用由单位承担;(4)虽然劳动者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经鉴定后为无等级,但是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由于劳动者是木工岗位,根据安徽省建筑行业的工资标准,劳动者的月工资确定为4584元(有技工证);(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280元,再次申请劳动鉴定的费用如果改变原鉴定结论,那么鉴定费应由单位或者社保基金支付,但若维持原结果,则谁申请谁承担。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是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前提;(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3)现阶段确定停工留薪的办法有二:一是依据《安徽省停工留薪期目录》,二是自发生工伤之日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之日;(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强制性义务;(5)关于再次鉴定的费用,劳动者与单位谁申请谁支付。

2、维权技巧提示:(1)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可以与单位协商关于工资、工资模式等内容;(2)如果因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劳动者不要直接提交辞职,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发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