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艾某诉某学校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工时制下延时加班工资案

发表日期:2016-08-01 10:56:26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艾某于2008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是宿管。2009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后双方又续签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工资标准1010元,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从2011年9月开始申请人月均工资1510元。被申请人自2009年4月份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份开始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由X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缴纳。2013年7月,X X学校与X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约定将其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委托X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13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召开会议,公开宣布上述决定。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提交了入职X 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入职申请表》。

    申请人上班为轮班制,即第一天晚8点至第三天早8点,连续上36小时,休息36小时后再轮班,在上班期间每晚11点至次日6点可以休息,但有临时性事务需起床处理。暑假期间照常上班;寒假期间不上班。申请人工资结构中,除基本工资外被申请人每周另支付申请人40元补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2013年6月将其解雇;(2)没有为其办理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的社会保险;(3)实行轮班制,超出法定上班时间未支付加班工资;(4)寒假期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雇、不补办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8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第16条提出了如下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100元(1510月平均工资×5年×2);(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的五项社会保险;(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0月至2013年6月的加班工资84909.6元(1010元 ÷21.75天 ÷8小时×184);(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10月至2013年6月寒假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共计2360元。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5份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自己的身份;(2)企业注册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的情况;(3)劳动合同两份,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4)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记录,以证明被申请人仅为申请人缴纳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5)申请人工资卡交易记录,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水平。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30日解除;(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7550元(1510元×5个月),因为被申请人将其后勤服务业务整体委托外包给第三人××物业公司管理,致使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违法解雇;(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8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9732.9元,因为申请人每个班次连续36小时,扣除每晚休息时间7小时,2晚计14小时,申请人每班实际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约为22小时,每月计220小时,扣除平均月工时数166.6小时,下剩53.4小时为延时加班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但每周支付的40元补偿应扣减且寒假期间加班工资不予支持;(4))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1年寒假期间工资差额100元(720元-620元);(5)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补缴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但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本案是用人单位把业务外包给第三人,让劳动者和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和第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行为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者40小时),但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时(年工作日:250天;季工作日:62.5天;月工作日:20.83天),超过的时间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1.5倍工资。本案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以每月劳动者工作多少小时扣减法律规定的工时数为延时加班时间,再逐月逐年的计算每月加班工时、加班工资。(3)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五项社会保险,双方按比例承担保险费用。

   2、维权技巧提示:(1)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直接证据,应当单位与劳动者各持有一份,如果单位不给,劳动者可以至监察大队投诉留有复印件,以便后期维权。(2)关于加班事实证明,劳动者要注意保留自己加班的事实,如从上班打卡到下班打卡记录、考勤表,以证明自己在哪天加班、加班几个小时。(3)建议劳动者如果不是自愿离职,离职时不要随便签署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