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程某诉安徽某机械有限公司双休日加班工资案

发表日期:2016-07-29 11:40:25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1日,申请人程某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售后服务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每月1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1680元,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申请人作为售后服务人员,主要工作是配合工程师进行挖掘维修工作,所以经常到外地出差,经常加班,没有休息日,一般一个月工作30天;但是被申请人从没有支付过被申请人加班费。

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也从未给申请人购买过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给其购买社会保险,被被申请人拒绝。2012年5月,申请人再次找到被申请人处,要求被申请人给自己补缴社会保险,但是被申请人坚决不同意给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无奈之下,只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告知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试用期和转正后都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经常安排申请人加班,未支付加班费;(3)入职后,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44条、第46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2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1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6月11日至2012年5月1日的双倍工资1684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共计9581.3元;(3)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1年5月11日至2012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21元;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5份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自己的身份;(2)企业注册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的情况;(3)申请人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水平;(4)员工考勤表12份,以证明申请人在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签到形成事实劳动关系;(5)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证明申请人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市经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40元;(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工资7440.9元(2011年5月11日至6月30日期间7个双休日,1000元/月÷21.75天/月×7天×2=643.7;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计44个双休日,1680元/月÷21.75天/月×44天×2=6797.2);(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自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比例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4)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21元(辞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双休日安排劳动者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2)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3)入职一个月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月起,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4)在单位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维权技巧提示:(1)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很难找寻到自己的加班证据,这就提醒劳动者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要注意留心收集证据如考勤表、工作记录、邮件记录等。(2)如果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交(最好是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保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