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张某诉某策划公司案(证人对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作用)

发表日期:2016-07-27 14:41:59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张某2011年4月进入某策划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入职初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1年7月某策划公司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张某的平均月工资是1426.37元/月,通过银行卡发放。2012年7月张某在上班送餐过程中遇到车祸,医药费456元由申请人垫付,某策划公司至仲裁开庭之日都没有对这笔费用予以报销。2013年1月,某策划公司安排张某到单位领导家里做家政工作,约定家政工作做不好仍回原后勤岗位工作,但是2013年4月,某策划公司在张某能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将张某解雇了。并且,上班期间张某每天加班4个小时,但某策划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的年休假权利更是无从实现。

张某认为,某策划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某策划公司在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的情形下解雇张某系违法解雇,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张某在上班送餐过程中遭遇车祸属于工伤,某策划公司应对此车祸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但是某策划公司并未履行;(3)张某每天加班4小时,某策划公司应根据法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用,但是某策划公司没有支付;(4)张某有年休假的权利,某策划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请求事项】

张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705.48元(1426.37元/月×2月×2);(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456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5969.77元(1426.37÷21.75÷8×4×22天×12月×2年×1.5);(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655.8元(1426.37元/月÷21.75×5天×1年×2)。

【证据材料】

张某提交了六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1)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情况,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起始时间;(3)银行代发工资的交易明细,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期限、工资情况;(4)单据报销封面,证明需报销医药费数额;(5)失业保险待遇确认记录,证明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的事实;(6)同事证言一份,证明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以及加班时间。

【案件结果】

此案经过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705.5元(1426.37元/月×2月×2),本案中申请人的失业登记证载明为“单位解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离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2)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655.8元(1426.37元/月÷21.75×5天×2);(3)被申请人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8000元,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不固定,被申请人又不对其考勤,双方均不能举证,但被申请人证人均证实申请人周六确有加班情形,故仲裁委酌情支持;(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本案的裁决结果对申请人十分有利,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主张支持的依据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1)申请人有失业登记证明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另一个角度看,能够领取失业金也说明了是劳动者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离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不利后果;(2)劳动者对主张加班费的请求有初步举证责任,除考勤表、排班表等举证外,当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发了加班工资的时候,证人证言有时也能使仲裁庭酌情考虑支付部分加班费。

2、维权技巧提示:本案中医疗费的请求仲裁庭没有支持,在此说明一下,工伤情况下医疗费的请求需要相关费用发票,没有发票的话不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