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韩某诉合肥某发展有限公司未缴社保案

发表日期:2016-07-15 12:24:25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韩某于2010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入职之初,被申请人违法收取申请人押金120元。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直至2010年8月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9月开始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月均工资3500元,通过银行卡发放。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公司安排申请人待岗,待岗期间每月发500元待岗工资。

申请人在岗期间,从未安排休过年休假或发放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3年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工资。自2012年11月开始,被申请人欠缴部分社会保险,2013年11月15日,申请人被迫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违法收取押金;(2)入职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3)社会保险不缴或停缴;(4)拖欠其工资;(4)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从未安排申请人休过年休假,也未曾支付年休假工资。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不发放年休假工资、不补办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72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3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提出了如下请求:( 1)请求裁决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000元(3500*4);(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8750元(3500*2.5);(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待岗期间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766.7元(1483*70%*7-500*7);(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和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的社会保险;(6)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违法收取的押金120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的年休假工资2386.4元(1483/21.75*5*3.5*2)。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7份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自己的身份;(2)企业注册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的情况;(3)劳动合同两份,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4)押金条,以证明申请人入职时间,以及被要求交纳押金的事实;(5)申请人工资卡交易记录,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水平;(6)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证明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7)邮寄存根,以证明申请人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确认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自2013年11月15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之日)解除;(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86.5元(2739元×3.5个月)、返还押金120元,合计9706.5元;因为申请人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2739元(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一个月日内为申请人补办2010年3月至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4)申请人主张的补缴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不同时段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欠费不属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因为2013年10月9日,经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合肥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被申请人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限为2014年1月15日前;(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劳动关系的解除要按法律程序,如本案劳动者于2013年11月15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仲裁委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15日解除;(2)拖欠的工资在仲裁委开庭时已经支付的,仲裁委不再支持其请求;(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的,要按法律规定标准发放待岗工资;(4)劳动者工作一年以上,享有年休假否则单位应承担三倍工资,但本案劳动者在2012年及2013年均休息数月、2010年工作未满一年不享有年休假,仲裁请求不被支持;(5)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前提是劳动者得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6)在单位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维权技巧提示:(1)本案中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比较足,所以能够胜诉,特别是其入职的押金条,证明了其开始工作的时间,其工资单证明了其工作是连续的;(2)只有发了书面解除通知,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所以遇到此类事的时候,要寻求专业人员的支持,不要和单位签辞职申请之类的文件,否则自己的权利就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