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劳动关系走向——王全兴

发表日期:2016-07-13 11:45:03发表人:安大法援

                                                  张凯

 

    本文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久,王全兴教授于2008年5月发表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65卷的评析论文。

    转型期的中国, 正发生诸多转型, 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城乡二元经济向城乡一体化经济, 经济优先发展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 劳动力无限供给向劳动力供给短缺的转型。各种转型尽管都有标志性转折点, 但都是长期、渐进的转向过程, 其中几乎每个时段都具有拐点意义。《劳动合同法》作为转型中的劳动立法, 当然要因应各种转型, 而与其关联最为紧密的转型, 是在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背景下, 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无限供给向劳动力供给短缺的转型, 其转折点被称之为“刘易斯拐点”, 我国正在向此拐点接近。因此, 预测《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后果, 应当有转型和长远的眼光, 而不宜仅凭《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短时段内发生的“紧急应对”和“磨合”现象, 作出臆测。基于此认识, 此篇论文即就《劳动合同法》对今后劳动关系走向的影响, 试作探讨。

    文章主要从用人机制、用工成本和就业形势三个方面谈及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劳动关系的走向。首先,就用人机制而言,向将呈现下述特点:1、用人双轨制的转化。新型用人双轨制较之以往的用人双轨制, 其要求和特点在于灵活用工形式多元化、 以岗位为界限界定正规用工与灵活用工的适用范围, 确保正规用工的主流化地位、灵活用工与正规用工实行同工同酬。2、劳动合同期限总体结构的再调整。3、劳动力流动自由度的扩大,“固定工制→1986 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4 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过程, 是劳动力流动由不自由到自由且自由度不断扩大的过程。其次,就用工成本的走向而言,较之以往立法,《劳动合同法》直接导致守法用工成本增加的因素主要有经济补偿、试用期、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对用工成本的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 通过完善和强化劳动合同运行规则,实现劳动关系运行规范化,为防范和矫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提供基础,从而导致用工成本较之以往发生增减。再次,就就业形势的走向而言,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在是偏重就业数量目标还是偏重就业质量目标的两难选择中,作出了两者兼顾的选择,即在继续追求就业数量增加的同时,逐步提高就业质量。

    我认为本篇论文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1、论题选择的前瞻性。这篇论文的收稿日期是2008年3月16日,此时距离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时间而言才仅仅几个月,关于这部法律实施后的影响还有待于更长时间的检验和确证。而的作者却在这个时间点撰写出了一篇颇具现实意义的劳动关系走向论文,不得不说具有视野上的远见,论文的选题极富前瞻性。2、论点论证的务实性。本文三个主要的支撑性论点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的三个走向,关于用人机制、用工成本和就业形势三个方面的论证都具有务实性,通过全面的对比得出了结论,没有过多空泛的理论闲谈,现实意义重大。

但是本文所谈的三大走向,即有助于完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用人机制, 适度提高用工成本, 并从就业数量和质量上促进就业,很明显均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积极效应方面而言的。而就消极方面的走向,例如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劳资利益关系仍难均衡等问题,文章并没有提及。这就使得文章的倾斜性过强,在客观中立进行立法评析方面的确有着难以服人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