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王某诉合肥某有限公司补交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案

发表日期:2016-07-13 11:40:27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07年6月入职,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入职之后经公司安排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人不持有),申请人的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2011年、2012年、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621.87元/月、3412.7元/月、2953.5元/月。尽管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直到2009年10月才开始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

    申请人于2013年6月21日因工受伤,受伤之后因身体原因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减轻工作量《申请》,《申请》单上有公司一厂副厂长、厂长签名,但生产任务重,应领导要求仍带伤上班,申请人实在身体承受不了,无奈之下,于2013年9月27日离职。

申请人实行“二班倒”工作制,每天工作12小时,每个月休息2天;实行计件工资制,按件计工,做一件算一件,无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春节放假6天)、闲置无活休息20天,无加班工资。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未批复因工受伤需减轻工作量和减少工作时间的申请,未保护其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2)没有为其办理2007年6月至2009年9月的社会保险;(3)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休息日上班,未支付加班工资;(4)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从未安排申请人休过年休假,也未曾支付年休假工资。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条件,不支付加班、年休假工资、不补办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法》第3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3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提出了如下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9197.75元(2953.5元/月×6.5个月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8554.96元(2953.5元÷21.75天×5天×6.3年×200%);(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7年6月至2013年9月双休日加班工资81475.86元(2953.5元÷21.75天×75天×4年×200%);(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7年6月至2009年9月的社会保险。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7份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自己的身份;(2)企业注册信息,以证明被申请人单位的情况;(3)工作牌,有入职日期,公司盖有公章,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4)押金条(10元),以证明申请人入职时间,以及被要求交纳押金的事实;(5)申请人工资卡交易记录,以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水平;(6)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记录,以证明被申请人仅为申请人缴纳2009年10月至2013年10月的社会保险;(7)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因工受伤减轻工作量的《申请》,以证明申请人因工受伤且厂长批准。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9204.25(2954.5元/月×6.5个月);(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休息日加班工资37834.32元(3412.7元/月÷21.75天/月×5.4天/月×12个月×200%元+2936.81元/月÷21.75天/月×5.4天/月×12个月×200%元),因为申请人每月休息2天、春节放假6天、闲置无活休息20天,申请人在职期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6.25天,超标准工作时间5.4天/月,申请人只提供了2011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7日期间的修行人加班工资;(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27日期间年休假工资6477.75元(2621.87元/月÷21.75天×17天×200%元+3412.7元/月÷21.75天×5天×200%元+2936.81元/月÷21.75天×3天×200%元),因为申请人请求2008年7月1日前每年闲置无活休息20天,所以2007年前带薪年休假无法律依据,2008年享有年休假2天,2008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4)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补缴自2007年6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但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本案申请人提供的2013年8月26日《申请》显示,申请人确因身体受伤需减轻工作量和减少工作时间以维护身体健康,故其向公司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同意,系剥夺申请人休息健康权,有违《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在单位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3)劳动者工作一年以上,享有年休假否则单位应承担三倍工资,但年休假是在正常上班的情况下享受的,若每年闲置时间超过年休假时间,有很大可能没有年休假工资;(4)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承担补缴责任;(5)单位不准收押金;

2、维权技巧提示:(1)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等,在自己这些权利不被用人单位认可的情况下,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单位说明理由、请假等;如本案中申请人有向被申请人提出因工受伤减轻工作量的《申请》,以证明申请人因工受伤且厂长批准的证据,这样就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2)劳动者对自己是什么时间开始上班,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要注意保留证据,对以后的维权是有很大用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