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资定义浅析

发表日期:2016-07-08 09:54:16发表人:安大法援

                                            储成凤

 

    摘要工资是现代社会大部分人获取经济收入的来源之一,然而工资到底是什么,它包括些什么内容至今仍有疑问,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资概念也在不断更新,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本文结合了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工资的内容,简要分析工资的含义以及工资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工资  劳动报酬  一揽子薪酬

 

    一、工资定义的理论与法律界定

    (一)工资定义的理论界定

在马克思的传统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 工资被定义为“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所普遍接受的观点,正是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被转化为工资形式,模糊了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价值,从而工资为资本家的剥削提供了合法的外衣。而在深受苏联模式影响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里,工资则被定义为是“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和一部分集体经济单位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劳动报酬形式,是劳动者所创造的必要产品的货币表现。”西方经济学对工资的定义则相当的市场化,是“为购买劳动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价格,即工人劳动的报酬。”这与马克思政经济学中的定义很像,工资究竟是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还是劳动者的报酬,如果说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是从资本主义的发家过程中得出的,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关系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再认为工资是单纯的劳动力商品价格。

    (二)工资定义的法律界定

1.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第3条第5款规定:如果雇主提供的膳食、宿舍或其他设施是习惯供给,雇主支付给受雇者的工资,包括由雇主提供给受雇者的膳食、宿舍或其他设施的合理费用;此等费用由劳工部部长决定。美国企业职工工资一般有三部分构成:(1)基本工资;(2)刺激性工资;(3)福利津贴。

2.英国《雇佣权利保护法》(1996年)第2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工资,是指支付给工人所有与其雇用有关的报酬,包括酬金、奖金、佣金、假期津贴以及其他与雇用相关的报酬,无论是合同约定支付还是其他。

3.日本《劳动基准法》第11条规定,本法所称工资,系指雇主因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向其支付的报偿,如工资、薪金、津贴、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而无论其名称如何。

4.韩国《劳动标准法》第18条规定,“工资”一词在本法中系指雇主以工资、薪金或其他名称支付给职工的相应于其提供的劳务的钱或其他价值物。

从上可以看出各国法律关于工资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但都表明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丰富的。其大多规定包括奖金、津贴等,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还包括住房、生活补贴。而且这些国家没有规定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韩国就直接规定工资可以是其他价值物。日本法中关于工资概念的关键词是“劳动报偿”,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对这一关键词作广义解释,只要是劳动合同、工作规章和集体合同中确定的支付,就被认定为是符合《劳动基准法》目的的支付,而且如果雇主给于雇员一些非法律上规定的福利,只要这些福利在劳动合同上列明,就属于工资,大大扩大了工资的范围。

二、我国法律对工资的规定

(一)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雇佣条例》第2条规定,除第(2)及第(3)款另有规定外,工资是指所有能以金钱形式支付予根据雇佣契约工作之雇员之酬金、入息、津贴、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为何或以任何方式计算,但不包括:(1)由雇主提供之居所、教育、食物、燃料、照明、医疗或食水之价值;(2)雇主自愿拨作长俸基金或公积金之任何款项;(3)任何交通津贴或交通上优待之价值;(4)发给雇员,为其支付因工作而须付出之特别开支任何款项;(5)于雇佣契约期满或终止时支付予雇员之任何酬金;或(6)任何属于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发给之每年花红或其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劳资关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所有得以金钱计算而无论其名称及计算方式如何,按服务的提供应有及由雇主与工作者之间的协议、章程、惯例或者法律规定而订出的支出,即为工资。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给予均属之。

从上可以看出香港地区对工资规定的较为详细,虽然是用列举除外的方式列举了许多不属于工资的内容,但其属于工资的内容仍很丰富,而且规定以金钱形式支付;澳门地区规定的较为笼统,按其规定,工资是雇员提供服务的劳务所得以及由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支出,也没有规定必须以金钱形式支付。台湾地区把工资包含的内容列举了出来,对以何种形式给予劳工没有限定,可以以任何名义,而且与香港澳门规定的不同,它明确规定工资可以以实物方式支付。

    (二)内地法律规定

我国内地劳动法并没有明确“工资”的定义,只是在一些文件中有相关的规定,如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这三部文件的规定中可以总结出我国对工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首先,工资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获得工资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次,工资的支付方式只能是货币形式,其它任何实物及有价证券形式都不可以,即工资是金钱性报酬。再次,工资只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中的一部分,也即货币工资。劳动报酬不仅仅包括货币工资,还包括实物报酬与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向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支付、购买的失业、人身、医疗等保险金。依据以上,可以对工资作如下定义,工资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劳动,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在患病、工伤、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特殊时期,按一定标准或比例支付的工资,也即带薪休假。

三、实践中工资概念的发展

(一)基本工资与全额工资

现代社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与全额工资之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比较稳定,也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收入的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的总和,即实得工资。辅助工资是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如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无论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都限定了工资的范围,局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不包括实物性的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二)一揽子薪酬计划

一揽子薪酬计划是近年来提出的有关工资的理论,“薪酬”从字面上来看就是薪水加报酬。理论上薪酬的涵义是指对雇员劳动和贡献的全部补偿,包括当期分配和延期分配,当期分配包括年内支付的工资、奖金和红利,延期分配则是通过员工福利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把雇员的劳动报酬与福利混合在一起进行分配,以“薪酬”替代劳动报酬,混合了工资、劳动报酬以及福利等。一揽子薪酬计划包括当期支付的工资和延期支付的福利与权益,即包括岗位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和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等等。一揽子薪酬概念的提出使得工资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丰富和扩展,也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小结

    工资是相对的劳动报酬,工资问题是工业化冲击劳动关系带来的最具有挑战性的社会问题。工资决定了雇主的生产成本和雇员的生活水平。尽管政治经济学理论中,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表现,体现了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工资不再仅仅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不再是空泛的劳动报酬,也不再仅仅是经济上和法律上的概念,它变成了一个具体的、包含许多条件和内容的扩大了的社会概念。与此同时,工资的地位和作用也就越发凸显了出来,正确理解工资内涵,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尤显重要。

 

主要参考文献:

1. 杨燕绥:《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

2. 荒木尚志:《日本劳动法》,李坤刚、牛志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 侯玲玲:《劳动法上工资概念之研究》,载于《理论研究》2009年第6期。

4. 张昆仑:《工资本质新论》,载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6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