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徐某某诉安徽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产假争议案

发表日期:2016-06-30 10:25:32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某进入安徽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入职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且转正后被申请人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工资为1600元每月,但实发工资为1320元,且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签字领取并没有给申请人工资条。2012年5月18日申请人向公司请产假,被申请人已同意。2012年5月21日,申请人剖腹产下一子,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2012年10月2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社保记录发现被申请人已停交申请人社保,申请人打电话问被申请人原因,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因其旷工已被解雇,但之前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也没有任何通知。申请人认为自己依法还在法定产假期间,被申请人无权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停缴申请人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在申请人产假期间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从未安排申请人休过年休假,也未曾支付年休假工资。2012年12月份,在申请人产假结束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请求事项】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五项社会保险;(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4400元(1600元×4.5个月×2);(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2207元(1600元/月÷21.75×5天/年×3年×200%)。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3份证据:(1)申请人2008年至2012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情况,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申请人没有继续为申请人缴纳2012年10月份之后的保险的事实;(2)出院记录,以证明申请人是难产、晚婚晚育,符合增加产假的相关规定;(3)独生子女光荣证,以证明申请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符合政策规定增加产假一个月。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419.43元(1543.63元/月÷21.75×10天×200%),因为申请人2010年10月份转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根据年休假条例折算2010年享受年休假1天,2011年享受年休假5天,2012年享受年休假4天,共计享受年休假10天,2010年11月18日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为期一年,合同约定工资1300元,2012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为期一年,合同约定工资1700元,2012年5月21日请产假生产,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543.63元/月;(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892.67元(1543.63元/月×4.5个月×2倍);(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补缴自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但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产检期间被申请人停缴五项社会保险引起的关于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以及年休假工资的请求。(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可再享受产假一个月,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申请人2012年5月18日开始请产假,产假的结束时间应该是2012年11月6日,但是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份私自停缴了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属于女职工孕期、产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否则用人单位要支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案中,劳动者2010年10月份转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折算可以享受的年休假时间为10天。

    2、维权技巧提示:实务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是比较多了,所以需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积极的将证据固定下来,比如说用人单位停缴五项社会保险、停发工资或者变更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等,如果劳动者搜集好证据,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