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周某诉合肥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经济性裁员案

发表日期:2016-06-28 10:01:51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0年7月2日进入合肥某工贸有限公司从事冲压工作,入职以来,某工贸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周某月平均工资约1700元,现金方式发放。2013年6月28日某工贸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告知周某和其他员工单位效益不好要裁员,7月10日某工贸有限公司口头将周某辞退,没有给周某任何补偿,同时某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周某2013年6月和7月的工资一直未发放。

周某认为,某工贸有限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某工贸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没有为周某办理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3)拖欠周某2013年6月和7月的工资始终未发放;(4)某工贸有限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系非法解除。

【请求事项】

鉴于某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周某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周某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31条的规定,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这一期间的五项社会保险;(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700×3×2=102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和7月的工资1700+850=255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加班费差额4084元。

【证据材料】

周某提交了五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1)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和照片,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肥西农村商业银行馆驿支行流水明细,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3)某工贸有限公司10月份员工工资表,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如实发放申请人加班工资;(4)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资发放方式;(5)唐某诉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证明证人唐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此案经过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某工贸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某赔偿金10200元,由于申请人提供了工作服、银行工资存折、证人证言等证据,故仲裁庭认可了该劳动关系,并且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某工贸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日十日内补缴申请人周某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周某承担);(3)驳回申请人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本案最为值得关注的是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并且仲裁庭支持了该请求。本案中,被申请人称其是单位效益不好,因此要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裁员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还要报当地劳动局备案,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任何程序的前提下将申请人辞退,故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

2、维权技巧提示:(1)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准备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人员登记表、工资表、考勤表等;(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本身需有证据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单位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论是裁员还是其他原因,均应该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一定要仔细审阅单位要求签字的辞退通知,如果上面写有劳动者申请离职,则不要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