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朱某诉合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口头解雇、拖欠工资

发表日期:2016-06-27 12:43:55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朱某2009年6月8日进入合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初,该公司让朱某签订了一份空白合同,双方仅口头约定朱某月工资1200元,每月中餐补贴150元。工作以来,朱某一个月仅能休息六个下午,其他时间一直在工作,没有休息日,更无法定节假日,但是合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来没有给朱某发放过加班工资。2012年7月9日,双方商议社会保险及加班费事宜,单位拒绝协商,且总经理口头辞退朱某,辞退时,朱某的6月份公司仍然被拖欠。

朱某认为用人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1)无故拖欠工资;(2)用人单位因朱某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口头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关系,系非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赔偿金;(3)用人单位没有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也从来没有支付过朱某加班工资;(4)朱某有年休假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5)没有支付朱某医疗期2011年3月12至2011年7月1日的医疗期工资。

【请求事项】

朱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份以及7月份的工资1696.5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8400元(1200元/月×3.5个月×2);)(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2511.6元(1200元/月÷21.75×5天×3×3);(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休日加班工资9949.7元,法定节假日工资3474.4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期2011年3月12至2011年7月1日三个半月的工资2520元(720元/月×3.5个月)。

【证据材料】

朱某提交了两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1)杜萍、张焕兰的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作安排、被申请人未缴社会保险,非法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事实;(2)员工合影,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此案经过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6月、7月工资1696.5元。被申请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仅认为工资待遇已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但是没有证据证实;(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8400元(1200元/月×3.5个月×2),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口头解雇系非法解雇;(3)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承担;(4)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2016元(720元/月×80%×3.5个月),该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计算;(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1)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劳动合同到期,则需要正当的理由,并履行正当的程序,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口头解除劳动关系系非法解除,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2)劳动者如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医疗期工资,具体可以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维权技巧提示: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准备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证据,本案例中,申请人提交了自己在单位的职工合影证明劳动关系,是值得借鉴的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