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朱某诉合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倍工资、社会保险案

发表日期:2016-06-22 14:52:49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2年6月25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地点是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管理处),岗位是客户服务。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月均工资是15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3年5月2日,应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被申请人撤出该小区,由另一物业公司接手该小区管理,因而被申请人在该小区的工作人员也一并转交给新的物业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入职后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没有为申请人办理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社会保险。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不签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7条、8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申请人于2013年6月22日向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共计: 1500元/月×1个月×2倍=3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五项社会保险;(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1500元/月=16500元。

【证据材料】

为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2份证据:(1)小区业主证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间、工作地点等;(2)物业费收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此案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办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由经办部门核算);(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750元(第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查完,计算截止申请人最后工作日2013年4月30日);(3)经济赔偿金没有得到支持,是因为申请人主张的是被申请人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这一主张无证据做支持。庭审中,双方均无证据且均主张时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外,如果是想主张经济赔偿金,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启示】

1、劳动者权利提示:(1)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五项社会保险,双方按比例承担保险费用;(2)入职一个月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月起,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3)单位存在违法情况如未缴纳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者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2、维权技巧提示:(1)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出庭作证的效力大于纸质的证明效力;(2)单位内部重要的文件也可以作为维权时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