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胡某诉某机械有限公司双倍工资、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案

发表日期:2016-06-21 15:35:47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0年10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是油压机,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1900元每月,被申请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通过现金发放。2012年2月14日,申请人因岗位工作重,向老板提出加工资,老板拒接加工资,并且开除申请人。2月15日领取了1月份的工资,老板拒绝发放2月1日至14日的工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入职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没有为其办理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3)未支付申请人2月1日至2月14日的工资。

【请求事项】

鉴于被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8条,《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0条、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如下请求:(1)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900元(11个月×1900元/月);(2)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3)支付申请人2012年2月1日-2月14日工资1048元(1900元/月÷21.75天×12天)。

【证据材料】

为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2份证据:(1)工作服,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录音,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2月1日至14日工资。

【案件结果】

此案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由经办部门核算,双方按规定共同承担;(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19700元,因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份的工资为1600元/月,后为1900元/月,因此19700元(1600元/月×4个月+1900元/月×7个月);(3)申请人主张的2月份工资没有得到支持,是因为被申请人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发放了2012年2月份的工资。

【本案启示】

1、劳动者权利提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入职一个月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月起,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2)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五项社会保险,双方按比例承担保险费用。

2、维权技巧提示:本案中,劳动者的维权难点在于:(1)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2)证明自己的薪资水平。劳动者提供了录音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也没有否认其入职时间,仅对入职初的工资有异议。因此,作如下提示:(1)如果单位在入职初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积极寻找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予以保留,以便后期维权;(2)如果是现金发放工资,劳动者应当留有工资条、工资单、薪资水平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