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付某诉合肥某经营公司双倍工资案

发表日期:2016-06-17 14:11:06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付某于2013年5月15日进入被申请人合肥某经营公司,工作岗位是文员,工作地点在普洛斯物流园。入职初,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元,试用期工资以现金的形式签字发放,之后的工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申请人月平均工资2158.9元。工作期间,申请人每天早上八点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每天签字考勤,工作勤勤勉勉,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无任何违反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的行为。201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签订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不同意签空白的合同,2013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书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让申请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离职时,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2013年12月的工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以下违法行为:(1)在劳动者入职至今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要求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空白的;(2)没有为其办理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3)没有及时支付工资。

【请求事项】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了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58.9元(2158.9元/月×1个月);(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21.6元(2158.9元/月×5个月+2158.9元/月÷30×24天);(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的工资496.3元(2158.9元/月÷21.75×5天)。

【证据材料】

为了证明自己的所说是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5份证据:(1)申请人工作牌,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签到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考勤制度以及申请人的工作情况;(3)银行代发工资的交易明细,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以及工资水平;(4)2013年端午以及国庆值班表,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以及加班事实;(5)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在案件开庭前,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2013年12月份的工资,此案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58.9元,因为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中有社会保险补贴部分,仲裁委在计算申请人平均工资时扣除了社会保险补贴的金额,最后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858.9元;(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比例部分费用由申请人承担;(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781.6元(1858.9元/月×5个月+1858.9元/月÷30×24天),申请人实际工作了六个月二十四天,扣除第一个月,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是五个月二十四天,根据申请人的工资1858.9元/月,计算出双倍工资差额为10781.6元;(4)关于2013年12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在庭审之前已经支付,庭审过程中撤消了关于2013年12月份工资的请求。

【本案启示】

1、劳动者的权利提示: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社会保险的请求。(1)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构成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性前提;(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入职次月开始,用人单位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3)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人入职之日起开始为申请人缴纳五项社会保险。

2、维权技巧提示:(1)在签订任何文件时需要明确了解自己签署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同意签订;(2)注意工作过程中证据的搜集,本案中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搜集了不少证据,在离职时让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证明,不仅有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同时还有申请人入职时间,这样的一份有公章的证明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