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安徽省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总队组织 志愿服务活动人员选择规则

发表日期:2024-05-07 14:54:19发表人:安大法援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稳定供给,兼顾公平与效率,根据《法律援助法》《志愿者条例》《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志愿服务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法援中心及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多的安排志愿服务机会,保护志愿律师参与志愿服务积极性。

第三条 志愿服务有特殊技能需求的,省法律援助中心及所属志愿服务队优先安排获得相应专业评价资格的律师。

第四条 志愿律师报名参加志愿服务人数较多,但受场地、展位等资源限制,无法全部安排参与志愿服务的,按以下规则安排:

1.同一场次和服务时间段内,按报名先后顺序安排。

2.一段时间内的志愿服务活动。一般不重复安排同一名志愿律师。

3.报名在先的志愿律师无法参加活动的,按顺序依次递补安排。

第五条 每场活动预安排少量名额的应急志愿律师,以应对现场咨询人数较多等意外突发情况。应急律师优先选择曾有优秀表现经历的志愿律师。

第六条 已报名但不能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律师,应当提前1日向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人员释明正当理由。多次报名却不实地参加志愿服务的律师,不再安排参与志愿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