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志愿服务 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5-07 14:40:01发表人:安大法援

各部室: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志愿服务规定(试行)》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申请表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申请表(清稿).doc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

                                                                                               2023年1月13日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志愿服务规定(试行)

                                   (2022年12月22日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法律援助法》《志愿者条例》《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法援中心管理志愿者和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省法援中心)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并在中国志愿服务网注册。

第四条  公民申请加入省法援中心志愿者队伍或项目,视为遵守本规定,愿意接受省法援中心公益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安排。

 

第二章  招募

第五条  申请成为省法援中心志愿者,应当符合《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省法援中心发布的志愿服务项目或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有特殊需要的,还应当满足特殊需要的条件。

第六条  公民申请加入省法援中心志愿者队伍的,先向省法援中心提交《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申请表》,经省法援中心审核通过后登录安徽志愿服务网 (mca.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在该网加入省法援中心队伍或项目。

第七条  不加入省法律援助中心队伍,只愿意参加省法律援助中心发布的志愿服务项目的申请人,可直接向项目联系人提供岗位要求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志愿者可以根据本人情况自愿退出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法律咨询解答服务的形式包括:当面解答、视频解答、语音解答、留言解答等。

第十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划分成确立委托代理关系、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提出法律意见、参加庭审、告知、报告、归档等若干环节。

第十一条  省法援中心可根据志愿者擅长的法律服务领域及所在地域,成立若干志愿服务分支队伍,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或地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作组织

第十三条  省法援中心根据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公开与定向结合、阶段性与临时性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等方式,安排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省法援中心研究确定后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通过安徽志愿服务网和安徽法援政务新媒体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省法援中心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志愿者有关信息和联系渠道,以方便群众查找联络。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以向省法援中心推荐志愿办理的案件,省法援中心研究同意后,受援人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省法援中心安排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向志愿者下达《志愿服务安排通知书》。

第十八条  省法援中心可以安排志愿者承担办案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若干环节的工作。

第十九条  应其他省份法律援助机构请求,省法援中心可以安排志愿者办理外省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条  财政全额供给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须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省法援中心委托省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组织开展电话语音、网上留言法律咨询解答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法援中心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记录,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组织年度服务综合评价。服务时长记录方式提前告知。

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综合案件复杂程度等各方面因素,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长。全案拆分成若干环节安排志愿者办理的,根据各环节实际情况计录服务时长。解答法律咨询,参加庭审等以实际持续服务时间计算志愿者服务时长。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从《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规定,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应接受省法援中心质量监督管理。在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志愿服务,还应当接受平台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省司法厅、省法援中心有更高要求的,还应当满足更高要求。

第二十七条 多个志愿者共同办理一个案件的,应当及时沟通情况,沟通记录存入案卷备查。法律意见(代理意见、辩护词)应当由参与者共同签名。

第二十八条  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学位。

第二十九条  志愿服务经评价不合格的,省法援中心将取消其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过程中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法援中心将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省法援中心为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开具相关文书,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支付志愿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等直接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