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用人单位以签订“承包协议”为由,抗辩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不予采纳。

发表日期:2024-04-12 11:27:03发表人:安大法援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若存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仅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为由,抗辩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张某到某电子商务公司从事驾驶员,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自备车辆提供运输服务;运输货物为公司电商平台销售的蔬菜水果及日用百货;运输路线为江津-白沙沿途6个乡镇站点;工资为200元/天加销售金额0.2%的提成;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实报实销。张某工作期间需要在平台签到完成派单,除驾驶车辆外还需负责货物上下车工作,在每天下午4点前需完成当日运输任务,运输过程中出现运输超时、派货错误、货物毁损达到一定的次数和金额后,公司将进行罚款。2023年2月,因该平台关闭,公司要求终止运输协议,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张某对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本案中,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从表面上看张某向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系劳务关系。但实际上张某以平台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在人格上具有从属性;张某需要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按照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运输线路等工作,可认定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公司根据张某工作完成情况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进行处罚,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综上,张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故裁决支持了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新就业形态,也给劳动争议的审判和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谨慎区分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并依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的要求,一方面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互利共赢。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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