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明知没有劳动关系,为何还要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发表日期:2024-03-14 15:16:16发表人:安大法援

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劳动者人格及经济的从属性,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双方是否有用工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有些情况下,在明知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为什么还要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确认劳动关系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1日,李四与某汽车财务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李四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运营。

2023年4月17日,李四招聘张三为车辆的驾驶员,由李四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三支付报酬,每月的报酬均不固定,报酬结算方式为按趟计算,一单一结。

2023年5月31日23时01分许,张三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三死亡。

2023年8月17日,张三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张三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张三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张三与运输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该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三和运输公司虽都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张三所驾驶的车辆为李四租赁而来,只是登记在运输公司进行运营,该车辆的使用权为李四所有,张三的劳动报酬也是李四支付,运输公司从未向张三支付过劳动报酬,张三家属不能证明张三受运输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运输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不能证明张三提供的劳动是运输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张三家属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三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3)鲁15民终4330号

解  析

明知没有劳动关系,还要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认定工伤。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在有些特殊情形下,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违法分包、个人挂靠的情况下,职工与单位没有用工合意,不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其真实目的并不是为了确认劳动关系,而是为了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查理明违法分包、挂靠的各方主体及事实,再依据查明的事实,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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