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限期返岗吗?

发表日期:2024-03-13 09:03:32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限期返岗吗?

「法律解答」

可以,但作用极其有限。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意思表示一经到达一方发生法律效力。

通俗的来说,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的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换而言之,倘若劳动者不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即不满足被迫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也已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由于不具备第三十八条之事由,从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其想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将不予支持。

劳动关系已解除,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对劳动者而言已不具有拘束力。而该通知则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要约:用人单位拒绝认可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想要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倘若劳动者反悔的,譬如第二天返岗重新工作,那么双方可以就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可以另行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倘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者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再以限期到岗通知书为由要求劳动者返岗并主张其旷工的行为,不能改变用人单位之前已违法的事实,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责任。

基本事实

2019年5月10日,王某入职甲公司,成为车间操作工。2023年4月12日,王某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张贴于甲公司门口,同年4月13日,甲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向王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书》,要求王某接到《限期到岗通知书》后三日内到岗上班;

法院认为

王某于2023年4月12日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张贴于甲公司门口,《通知》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甲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将《通知》张贴于公司门口,即明确将意思表示送达甲公司,且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即于2023年4月12日解除。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161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山东高法、寿光法院,为突出争议焦点,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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