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关系:超龄人员的用工关系急需明确!
发表日期:2024-03-04 09:50:20发表人:安大法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单位是什么关系,在司法实务中有争议,各省份裁判口径不一致。1. 根据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进行区分,如果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动关系处理。该观点见“人民法院案例库”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编号为2023-16-2-186-001)。2. 建立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参考劳动关系)处理,分不同情形,对特定的劳动权益予以保护。该观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采用哪种观点,司法解释(二)正式文本出台后即可知晓。其实两种观点并不矛盾,其中还是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的。汪律师猜测会不会将两种观点结合起来,分两步进行判断:第一步,如果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接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二步,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参考劳动关系)处理,在权益保护上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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