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混乱的关系:超龄人员的用工关系急需明确!

发表日期:2024-03-04 09:50:20发表人:安大法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单位是什么关系,在司法实务中有争议,各省份裁判口径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现有两种倾向性的观点:
1. 根据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进行区分,如果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该观点见“人民法院案例库”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编号为2023-16-2-186-001)。
2. 建立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参考劳动关系)处理,分不同情形,对特定的劳动权益予以保护。
该观点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采用哪种观点,司法解释(二)正式文本出台后即可知晓。其实两种观点并不矛盾,其中还是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的。汪律师猜测会不会将两种观点结合起来,分两步进行判断:
第一步,如果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接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步,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参考劳动关系)处理,在权益保护上有所限制。
下面摘录两份2024年最新的裁判文书,以供参考。

  • 案例一:(2024)苏05民终1540号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人员,仍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但在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依法终止。鉴于超龄就业人员的特殊性,法律法规也未禁止用人单位在用工时与超龄就业人员明确约定排除劳动关系,即允许用人单位与超龄就业人员协商一致约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张某于2023年4月2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公司在2023年4月21日之后继续用工,也未与张某明确约定排除劳动关系,故其与张某之间在2023年4月22日之后为特殊劳动关系。公司于2023年6月7日以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提出解除(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 案例二:(2024)辽03民终314号
    姜某2022年6月入职公司时,已超过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姜某入职公司之前并无固定职业,亦未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姜某到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社会保险的缴纳。目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满15年,公司对姜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姜某入职时其与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因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此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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