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企业与职工签了劳务合同就一定有效吗?
「法律解答」
分情况。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可以存在劳务关系,而是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并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因此有人认为《民法典》否认了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可以存在劳务关系。显然这种理解是荒谬的。民法遵循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民法典》并没有禁止,便是可以存在。
可见,法律并不排除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因此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但是法律禁止企业通过该等方式规避双方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本质,从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亦确认了:“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合同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订立其他合同方式掩盖用工事实,变相地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确立了裁判规则。(可参考,《最高法案例评析: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认定劳动关系!(教科书级的论证)》)
另外,最高院通过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法院穿透式审查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换而言之,裁判者应当对法律关系进行实质审查,从而确认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避免合同一方假借其他法律关系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