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有权终止吗?

发表日期:2024-02-20 14:07:38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7日,潘某入职公司,任秩序维护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022年6月24日,潘某收到公司邮寄的《通知书》,公司决定于2022年6月30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2022年6月25日,潘某向公司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表达了依法要求与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公司未同意潘某的诉求,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终止。

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公司有权终止,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潘某,明确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22年06月30日终止。双方未就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应认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缺乏证据证实公司曾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与潘某续签劳动合同,而潘某拒绝签订的情形,故公司应向潘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违法终止,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潘某在第二份合同期满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公司应与潘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故公司直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与上述规定不符。潘某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3)粤01民终28004、28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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