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发表日期:2024-01-17 10:37:08发表人:安大法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按照以上规定,发生工伤时虽然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是在事后能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的,对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么,哪些项目是属于新发生费用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也就是说,公司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成功后,从补缴保险后新发生的很多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比如,发生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治疗、康复需要很长时间,费用可能非常惊人,如果补缴成功,这些新发生的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再如,构成伤残或工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些费用可能都是以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计算的,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很大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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