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员工频繁迟到,公司有权开除吗?

发表日期:2024-01-12 15:13:02发表人:安大法援

一、以迟到早退开除员工,规章制度得合法合理

我们注意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非常关注两点问题:

第一,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规定,员工迟到、早退能够被开除的情形,应明确体现在规章制度里面,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并及时公示或告知员工,民主程序的两个环节缺一不可。

第二,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迟到、早退属于考勤异常的轻微过失行为,此类情形一般不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挂钩,但如累计到一定次数且确实给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造成了影响,则可以考虑过失性辞退。至于迟到、早退累计多少次数才能开除,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但次数约定得过于苛刻,如迟到、早退2-3次即解除,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同时,用人单位处理此类违纪员工不仅要关注次数是否已满足解除条件,更要关注违纪员工迟到、早退主观过错程度、是否有客观事实阻碍及是否有事前催告等因素,确保处理行为本身的合理性。

二、迟到、早退不等于旷工

很多公司在考勤制度中还会设计这样的条款,员工迟到、早退多少小时视为旷工,如此设计是否会得到法院认可呢?

在(2019)新01民终3981号案件中,某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孙某于2017年7月2日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7年11月期间,孙某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学校统计孙某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根据《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学校对孙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某学校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

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要注意比例原则,即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处罚结果相匹配,避免出现罚过其责的现象,如果将迟到、早退直接等同旷工进而对应解除,可能被司法机构认为此类规定不具有合理性。

三、写在最后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句话并不简单,实际上涉及到太多复杂的法律细节。因此,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慎重谨慎地以道德和法律为本,在合理的范围内维护自身权利,并与员工共同携手创造健康、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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