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误区有哪些?
「法律解答」
误区一:用人单位没缴纳社保就可以立刻提出被迫解除劳动。
劳动争议极具地方特色,这条规定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适用,而且受到疫情影响后,地方实践开始发生变化,倘若劳动者直接这么干诉求有可能不被支持。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误区二,工资少发了、扣发了或者晚发了可以立刻提出被迫解除劳动。
工资计算标准发生争议不属于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报酬,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予支持。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误区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载明具体原因
深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八十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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