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有效期

发表日期:2024-01-08 10:26:16发表人:安大法援

小编认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个别地区认为加班费受一年普通仲裁时效的约定)

简而言之,若劳动者在职,可以随时主张在职期间的所有加班工资,哪怕在职十年以上的员工,都有权主张这段期间的加班工资。但是,若员工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一年之内提出,超过一年提出的,主张很大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除非用人单位并未提出时效的抗辩。所谓“法律不保护懒人的权利”

很多小伙伴提出异议,好像有个“两年有效期”的具体,是不是冲突了?

当然不是,切不可混淆概念哈。

根据1995年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这里的两年是举证责任的划分,跟仲裁时效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运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理解为: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但是劳动者主张两年前的加班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只是说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劳动者自己要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而已(而不是初步的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无法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是直接用时效来驳回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诉求。

当然,可能各地会存在裁判细节上面的差异,具体还需要以当地的裁判方向来综合判断哦。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该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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