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单位对员工的评价,可以写进离职证明吗?

发表日期:2024-01-05 11:21:03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章某于2021年8月1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的劳动合同,章某于2022年4月28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离职。

章某离职后,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章某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多次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未果,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某网络科技公司依法重新向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网络科技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有义务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除写明法定事项外,另外还含有对章某品行的评价性表述,既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可能会对章某再就业产生不利影响,故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重新向章某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仲裁委员会提示】

离职证明即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结束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以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材料,方便劳动者再就业或享受社会保障权利。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所载明的内容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记载事项,例如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等,有时还会含有不利于劳动者的主观性评价,例如对劳动者的能力、品行等做评价性描述。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并非行使用工管理权及用工评价的手段,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出具离职证明。

摘自北京人社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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