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仲裁赢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还要举证吗?
「法律解答」
通常情况,需要。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换而言之,法院应按全面审理和独立审理的原则,对该劳动争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即便双方对部分仲裁请求没有争议的,也应当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十五、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劳动仲裁就白搞了?
不尽然。
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是指仲裁裁决书中作出的裁决事项对双方均无拘束力。换而言之,对仲裁裁决书中双方已认可的事实以及仲裁庭查明的事实部分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使用。而且实践中法官通常会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有争议。
因此,即便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无需举证。可见,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自认的不利事实也会成为影响诉讼结果的因素之一。倘若劳动者没有把握好诉讼方向和策略,仍有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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