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单位能与三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吗

发表日期:2023-12-27 14:11:11发表人:安大法援

答:可以

法律在解除和终止阶段,对于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

例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强调: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上述法律或者规定并未限制或者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友好协商,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在(2020)沪0112民初1808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解除协议,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月底解除。劳动者称解除协议系其在受到用人单位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然而,劳动者关于解除协议签订过程的自述显示,其系在向具备法律知识的朋友进行咨询,并综合考虑自身情况之后,方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协议,故即使按照劳动者自述,亦未体现协议系其系在受到用人单位胁迫等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而签订,本院对劳动者该主张无法采信。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解除协议之法律意义及签订后果,然劳动者仍选择签订该协议,属劳动者对自身民事权利之处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原、用人单位均具有法律效力。另,本案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终结,并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处于孕期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劳动者以其处于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之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无法支持。

建议女职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在与单位订立任何协议时,都考虑清楚哈。一旦签字确认,再推翻的话,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口头陈述自己受胁迫、以及不懂法之类的,一般很难获得支持。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该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屏幕前的小伙们有其他观点分享的,可以随时给我留言。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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