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难?

发表日期:2023-12-25 10:28:52发表人:安大法援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举证证明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5年1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6月,李某在与某公司的管理人员谈话时承认其在管理中存在部分失误。2021年11月30日,该公司以李某存在重大管理失误严重违纪为由,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不服公司处理结果,提起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确认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李某的请求。某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与仲裁结果一致。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某公司需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李某虽在《谈话笔录》中对其管理失职行为部分予以认可,但尚不足以证明李某确实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严重违纪行为或重大管理失误。某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对“重大管理失误”没有进行客观“定量”的明确界定,关于管理人员的领导或管理重大失误的表述主观性过强,缺乏合理性。因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

典型意义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控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涉案证据进行认定,特别是对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及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用人单位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摘自陕西人社、高院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12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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