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要支付n+1?
n是指经济补偿,+1是指代通知金。
并不是只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n+1。只有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选择让劳动者立即走人的情况下才有+1的问题,其他解除情形都没有+1的问题。+1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2.以什么标准支付+1?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用人单位在解除时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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