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新员工未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其适用吗?

发表日期:2023-12-20 10:08:16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要履行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分为两步:一是,规章制度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二是,吸收职工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最终确定的规章制度文本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规章制度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确实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一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二是,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已向劳动者公示,即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有劳动者提出,规章制度在自己入职前就已经制定好了,用人单位虽然将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告知,但自己并没有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因此,入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自己不适用。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时,只要当时在职的员工参与,并且符合以上规定的程序就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之后入职的所有员工均适用。比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只有十个员工,这十个员工参与了当时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并且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这个规章制度就完成了民主程序。之后再进入用人单位的新员工,只要告知规章制度就可以了,不需要这个新员工再进行一遍民主程序。哪怕这个单位规模扩大到一千个人,十个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一千个人同样适用。

当然,如果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需要重新履行民主程序,此时,员工如果变成一千个人了,就要以修改时用人单位的在职人数作为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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