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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发表日期:2023-12-15 10:18:13发表人:安大法援

最近遇到一起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的咨询,正好小编之前承办或一起工伤责任案件,可是收获了不少知识点。今天也借此机会为大家分享本文的争议焦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本文分享的争议焦点之一: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

前者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主体,后者是侵权人承担支付责任主体。那么,工伤职工能否兼得呢?审判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可以兼得

代表地区:江苏

例如,在(2022)苏0804民初603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例如,在(2022)苏04民终489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公法领域,系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于私法领域,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而且,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所以,劳动者同时主张两项赔偿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应先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误工费,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向其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观点二、不可兼得,但可根据就高原则补差

代表地区:北京、上海、广东、吉林

例如,《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在依法获得第三人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医疗费(含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配置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的差额

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就高原则”是指上述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例如,在(2023)粤0784民初45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立法对劳动者享有在工伤保险外又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持肯定的态度。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的,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不再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少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则应支持劳动者相应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请求,即补偿差额部分。

所以,劳动者已在另案中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病假工资,劳动者无提供相关依据存在差额,劳动者另行请求误工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例如,(2022)京02民终1489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经鉴定,劳动者的伤后误工期为360-420日,一审法院结合前述鉴定结论认定劳动者的误工期为400日亦属适当,因相关生效劳动争议裁决书已明确支持劳动者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故一审法院在扣除前述工资后,仅支持剩余误工期的误工费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二审予以维持,用人单位上诉主张误工费不应重复计算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地区也有不同裁判观点,例如,在 (2023)京03民终454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其主张的误工费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分别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关于误工费的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例如,小编处理的案件,陕西当地仲裁委的观点也是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原则,对于重复(竞合)项目,即住院伙食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申请人已从民事赔偿中获得,不能获得重复利益,故本委对上述两项费用不予支持。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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