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日期:2023-12-14 14:09:53发表人:安大法援
劳动者由于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案外人冒充某公司“执行董事-刘某”向该公司会计程某发送QQ邮件,声称为了公司统一管理使用QQ,让程某加进某QQ群,邮件下面的署名是刘某。程某加入该QQ群,在该群中,名为“执行董事-刘某”向程某发出125000元的转款指令:“你现在从公司尾号5838账户上支付125000元整到以上账户,加急支付,所有手续后补,备注用途:保证金。” 因公司曾有过先转款后补办手续的先例,程某便遵照执行。后因刘某迟迟未安排补办手续,程某电话联系刘某得知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嗣后,该公司与程某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程某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请求程某赔偿其公司损失125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一般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对于劳动者因个人能力的欠缺或轻微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选用上的过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劳动者由于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本案某公司陷入网络诈骗,缺乏规范管理所致,程某在转款事件中未审慎核对转款信息真实性,负有重大过失,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综合程某过错程度及收入等情况,酌情判定程某赔偿公司损失12500元(125000元×10%)。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理应承担企业经营的各种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由于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应当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岗位性质及用人单位有无过失等因素合理界定。通过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避免流程不合规导致损失,劳动者也应严谨工作习惯,避免因工作疏忽担负责任。

摘自连云港中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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