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发表日期:2023-12-07 09:51:08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可以请求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换而言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进行劳动仲裁、诉讼。若是用人单位已经注销登记或在经历劳动仲裁、诉讼、执行后,法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后,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概而言之,劳动者要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必须满足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且没有支付或部分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倘若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诉讼中依法补缴了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无权按照该规定要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倘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需要先认定工伤,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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