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与一裁终局

发表日期:2023-12-05 17:18:19发表人:安大法援

小编近日收到一篇裁决书,从该裁决书中学到三个知识点,借此机会分享给大家。本文分享的争议焦点是: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范畴?

源于本案裁决书结果是终局裁决,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个一次性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总金额已经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何仲裁给到了终局裁决呢?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本案中,工伤保险的三个一次性费用,分别也都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何仲裁给到了终局裁决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小编进一步探索,终于在小编浓烈的求知欲下,本文争议焦点的裁判方向逐渐明朗,原来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有两种类型。第一款是对金额的要求,第二款是对性质的要求。如果满足第二款争议焦点的,无论金额是否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都不影响终局裁决的认定。

所以,本案中的工伤三个一次性费用,很多裁判观点认为是属于第二款中所述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无论最终认定下来的金额是多少,结果都是终局裁决。接下来,小编列举各地的规定或者裁判说理,来论证该观点,有理有据说劳动法。

一、浙江省

1、《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的通知》(浙劳人仲〔2017〕9 号)有更加细致的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二、山东省

1、2016年《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规定一裁终局的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三、广东省

1、 (2022)粤06民特576号案法院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所引发的争议,不受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故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社保待遇(三个一次性,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适用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用人单位申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2022)粤06民特806号案法院认为:本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而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属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不受金额大小的限制,仲裁委据此作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

四、陕西省

1、 (2021)陕07民特2号案法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且执行的国家劳动标准。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不再受12个月工资数额的限制,均为终局性裁决。

当然,上述裁判观点只是实践中的一部分,相信也有部分地区没有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纳入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建议小伙伴们遇到个案时还需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自己的方向去主张和应诉。结果也只能“尽人事,听裁判命”啦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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