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包工头招用人员能向承包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吗?

发表日期:2023-12-04 09:04:11发表人:安大法援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7日,某建设工程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赣榆区沙河镇某小区的土建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共计365天。李某雇佣赵某在涉案工地上做技术员,赵某的具体工作由李某安排并接受李某管理,工资是与李某协商约定。赵某诉求某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李某,赵某受雇于李某并接受李某的管理,虽然部分工资由某公司直接支付给赵某,但李某认可支付给赵某的工资需从某公司支付给其的工程款中抵扣。因此,某公司与赵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经济上双方也无权利义务关系。赵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请求权规范基础,对其要求某公司承担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具有特殊性,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往往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同的公司或个人,而这些分包或转包的公司或个人会招用劳动者进行实际施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此项规定是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从事具体施工的农民工的特殊保护,但此项规定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必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间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具体判断。劳动者不能仅凭借其工资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为由,主张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基于劳动关系的各项责任,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赔偿金)等。

摘自连云港中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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