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伤认定要注意这个时间,错过了就无法挽回了!

发表日期:2023-12-01 11:10:08发表人:安大法援

用人单位否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何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项目工地建筑工,月工资标准为2707.9元。2020年12月7日8时50分许,何某在该项目工地8号楼工作时,左手被吊车吊钩夹伤,于当天入住院治疗,于2020年12月26日出院。何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手指末端指骨及软组织部分缺失。

2021年7月5日,何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9月24日,何某的伤残情况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何某受伤后未回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用工关系已终止。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何某缴纳工伤保险。何某诉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9942.8元。某建筑公司认为其不清楚何某受伤,也没有工作人员和带班人员在场,何某对其受伤系工伤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何某受伤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何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认定工伤。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并载明了对该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该决定书作出后,何某、某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生效。何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有权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何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何某的相关费用,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何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79942.8元。

【典型意义】

我国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意在保障因工伤亡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其中,工伤认定程序是核心阶段。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申请材料及具体情形等,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的异议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阶段不重视上述权利救济,直到劳动者持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才提出“不认可劳动关系”或者“否认工伤事实”等答辩意见。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此时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生效,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用人单位的抗辩主张自然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用工期间需要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发生工伤事实有争议的,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时,积极应对,充分举证。如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不能怠于履行上述行政和司法救济权利。

摘自连云港中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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