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被迫解除的正确操作路径

发表日期:2023-11-30 14:27:17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法律规定就是实操中常见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该种解除方式,若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在实践中若遇到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又不想继续维系劳动关系的,可以尝试操作一番,不仅可以获得本来用人单位应当给到劳动者的福利,还可以额外获得经济补偿金。

那么,实操中,劳动者如何才能稳妥得进行维权呢?因为经常遇到劳动者词不达意,心里想的是被迫解除,但是实际很多行动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说没法在法律规定层面给予支持其补偿金的诉求,最后丢了劳动关系,还拿不到补偿金。

今天小编借此文章,结合案件处理经验,为大家分享劳动者如何在实操中有效的稳妥地被迫解除,从而获得法律保障的合法权益。直接上步骤,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固定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证据

该步是后续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依据。若该部分不成立,即使流程再合规,也无法获得支持。这里强调劳动者千万不要冲动。比如,用人单位工资因客观原因晚发了几天,就想以开篇规定第二款被迫解除;比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就想以第三款被迫解除。实践中裁审机构的认定可不是如此僵化和片面的。一定要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主观恶意和实际行为,方可增加劳动者的胜算

二、起草明确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从标题开始,命名为“单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里强调劳动者一定要明确自己单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定要明确自己单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定要明确自己单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这里的理由就是文章开篇所列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定要明确是依据的哪一款单方被迫解除的。否则后期靠自行添加解释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个人原因离职。

比如,深中法2006〔88〕号文件中提到: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上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比如,深中法发〔2015〕13号文件中提到: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最后,在被迫解除通知书里明确自己的最后工作日。督促用人单位最好离职交接手续。否则自己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通过EMS等书面方式送达

书面方式包括不限于EMS,现在电子化普及,连劳动合同都可以采取电子签,所以实操中也可以将钉钉、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同步进行。以确保完成送达手续,保证用人单位已经收到了劳动者的被迫解除通知书。

因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有送达到对方才生效。若没有送达的话,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强调:EMS寄送一定要保留面单和送达记录,以及面单上最好备注文件内容,方便后期劳动者举证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劳动争议个案细节和各地政策规定以及法院平衡的利益有所不同,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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