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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是否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发表日期:2023-11-27 09:15:54发表人:安大法援

有关加班工资的争议焦点小编可分享过不少。特别是计算基数,在实操中的争议也不少,主要还是因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构成过于“复杂”或者“多样化”,才会导致双方在计算基数时产生分歧,毕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支出成本。

今天小编借此机会为大家分享一个小知识点:奖金(包括年终奖)是否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小编倾向认为:不包括

结算加班工资本意是针对劳动者正常期间提供的劳动报酬而给到的额外工作时间的补偿。但是奖金,包括年终奖,本身性质也是额外针对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奖励,两者性质上有相似之处,并列关系,若将奖金也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重复计算的可能性,所以在实操中支持的覆盖面比较少。

例如,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第2-4款规定中明确: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例如,在201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1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例如,在(2021)陕01民终1455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应将年终奖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节,因年终奖不属于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加班工资亦属于额外支付的加班费用,故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当然,也有地区对于奖金是否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进行了区别对待,避免用人单位采用合法形式掩盖意图少支付加班工资的目的。

例如,在2017年《北京高院、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例如,在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四章第三条规定:关于提成或奖金是否纳入加班工资的基数,需要审查双方约定的提成或奖金是否建立在固定时间内,如果没有明确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应当不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是建立在固定时间内的,则应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避免用人单位以提成或奖金的名义来减少加班工资的给付数额

实际履行中,小编分享给大家一个判断计算规则,即:劳动者当月的工资构成中,哪些是每个月都固定的部分,比如岗位补贴、层级工资、岗位津贴等等,这种类似与岗位相关的每个月固定的,虽然与基本工资拆开单独列出的,一般需要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础。至于当月不固定金额的奖金,在个别地区也需要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需要结合当地政策来判定。但是对于不固定月份发放的奖金,比如季度奖金,甚至年终奖,一般不认为是正常工作期间的固定劳动报酬和福利,不宜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在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针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进行协商约定,避免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了的,再寻求法律的帮助咯!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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