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纪律的民主程序

发表日期:2023-11-20 10:21:44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铭文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那么,劳动纪律,是否需要也经过民主程序方可生效,否则不能作为双方认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小编倾向认为:不需要。因为没有明文的规定或文件要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针对劳动者两种不同的违规行为,法律赋予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

例如,在(2022)京0106民初803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其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故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综合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劳动者担任在用人单位河南代表处内部流程控制人员期间,违反公司规定和内部流程实施了业务造假的不诚信行为,与其自身职责严重相悖,故本院认定劳动者的案涉违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例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发布)第13条规定,《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非常重要哦。如果该案解除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加上规章制度又没有经过民主程序,那结果可能就是另一个方向咯。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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