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高级管理人员被免职,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表日期:2023-11-17 09:39:04发表人:安大法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用工,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用工合意且实际用工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那么,如果此类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职务被解除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出现以上情形在解除职务的同时,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要分情形而定。因为解除职务与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明显区别。董事、监事、高管职务的取得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在出现法定解除职务的情形时,可以直接解除职务,但在双方同时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解除职务不代表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仍然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出现以上第一项情形的,因劳动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身即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要求,劳动者失去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解除职务的同时,劳动合同终止。
出现以上第二项情形的,如果这些行为是在之前公司的行为,与本公司无关,在解除职务的同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出现在法定的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形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据这个路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本公司发生了这些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身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解除职务的同时,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以上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同样可以使用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这个路径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以上规定的是出现了法定的原因,导致职务解除的情形,是有原因的。同时,公司法又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管的任免是不需要理由的,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就可以任免。当出现依据公司法规定无理由的免除董事、监事、高管的职务时,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是无理由的,还是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才能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只能法定,不能约定,所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当中寻找解除理由。具体在操作时,从解除成本的角度考虑,可以分三个层面进行:第一个层面,可以让此类人员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个层面,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个层面,可以使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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