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拖欠工资怎么认定?经营困难缓发工资要注意这个程序!

发表日期:2023-11-15 09:43:29发表人:安大法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八十条、第四十六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就成为一个重要因素。那么,是不是只要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时间支付工资,就是拖欠工资,就要承担以上法律责任呢?

1.什么情况下构成拖欠工资?

工资的支付时间受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劳动合同;二是国家规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资的数额、构成、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等。

严格说来,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即构成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依据以上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即构成拖欠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约定要在国家规定的限度范围内。比如,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5月份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要在6月份之前完成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要在6月份之前,否则就构成拖欠工资。

2.什么情况下即便超过时间了也不构成拖欠?

严格按支付时间来界定,只要超过时间就构成拖欠工资,但如果有正常理由,也可以不构成拖欠工资。无故拖欠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虽然以上规定了不可抗力、生产经营困难等导致工资未按时发放的,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但也不说只要有以上情形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当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要在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发生经营困难情形,要履行相应程序,否则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