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停工留职(待岗),怎样拿到经济补偿?

发表日期:2023-10-31 11:20:50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肖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25日,建筑公司向肖某发出停工留职通知,称鉴于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肖某所在岗位一定时期内暂无工作任务而办理停工留职,停工留职期间为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

建筑公司在停工留职期间没有支付肖某工资待遇,在停工留职期满后也未通知肖某复工。

2022年1月24日,肖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建筑公司支付肖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4685.5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向肖某发出停工留职通知书,要求肖某停工,明确表示停工留职期间公司将不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且未有见建筑公司有合法支付上述停工留职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及在停工留职期满后通知劳动者复工,故一审法院认为此种情形应视为建筑公司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鉴于建筑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肖某于2022年1月24日提起劳动仲裁应视为其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向肖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4685.55元。

二审法院认为

建筑公司向肖某发出停工留职通知,告知肖某停工至2022年5月25日。至本案二审庭审时止,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发生好转,可以向肖某提供劳动条件。肖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建筑公司以肖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停工期尚未届满为由,主张无需经济补偿,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粤01民终17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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