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符合无固定期限,签了固定期限,要支付2倍工资吗?

发表日期:2023-09-28 10:50:55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7日,张某入职某公司,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

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

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

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

第四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

张某向公司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与张某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与张某在第三次和第四次均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张某主张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在第三次和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均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已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综上,张某关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虽自2017年6月17日起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其未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连续两次签订了至2022年6月16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劳动合同的性质应当具备正常的认知能力,亦应当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应当认定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现张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认为

张某虽自2017年6月17日起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其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连续两次签订了至2022年6月16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认定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

案号:(2022)京民申5584号、(2022)京02民终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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