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能同时主张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发表日期:2023-09-21 11:15:38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能同时主张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法律解答」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并不能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这是通俗意义上的规定,但是也有例外。

倘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经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违法用工的,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当然了,这里的赔偿金并不是经济赔偿金,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不能相互混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上,单纯理解为有了经济补偿金或主张了经济补偿,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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