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发表日期:2023-09-20 10:31:59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需根据情况综合判断。

根据人设部的答复,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工作的视为勤工俭学不能视作劳动关系。

但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即将毕业的高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 京高法发[2014]220号)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并有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有相应报酬;该工作的内容系与该单位的主要经营有所关系关联。

那么从这一点出发可以得出,若在校生在暑假打工由于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形成并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其目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求,那么在校生仅仅利用暑假期间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视作勤工俭学。

若在校生已在应聘时如实说明了自身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视为两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反之,在校生对此情况予以隐瞒的,那么则可能因欺诈而导致该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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