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务派遣工作满10年,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发表日期:2023-09-11 14:55:36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自2008年1月起,严某与某劳务公司先后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严某从事速递物流工作,工作地点在某物流公司。

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务公司向严某提供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空白版。

2017年12月25日,严某向劳务公司发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载明“本人与贵公司已连续签订劳动合同10年,现贵公司要求与本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现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贵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25日,劳务公司向严某发送通知书,载明“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签订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没有规定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与你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在2018年1月31日前,你不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公司视为你放弃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严某认为劳务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仲裁及诉讼期间的一倍工资损失。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强制性规定和特别条款,相对于其他一般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则,该条款应当优先适用,除非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被派遣劳动者主动请求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物流公司是严某的用工单位,劳务公司系严某的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知严某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严某认为劳务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与劳务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严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要求劳务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律上的依据。

因严某拒绝与劳务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在合同期满时终止,不存在劳务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严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严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严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期间的二倍工资、仲裁及诉讼期间的一倍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劳务公司并不存在违法终止情形,故严某之该主张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案号:(2020)苏05民终4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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